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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内容和基本程序

发表时间:2018/01/04 00:00:00  浏览次数: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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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精神,各地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它有效形式公开。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具体的讲村务公开的程序及时间:1、公开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通过;2、公开后认真听取村民意见。给予及时答复和改进;3、一般村务定期公开,最长不超过三个月;4、时限较长事项(如修路、建校等),每完成一个阶段公布进展情况。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村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事务和政务三个方面。

      1.财务公开。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开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其中,财务公开应包括各种承包费、管理费和利润的收支;兴办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及烈属、军属、五保户所需资金的收支;处理集体财产的收支;国家下拨资金的收支;水电费等各种代收缴费用的收支;村干部补贴、差旅费、招待费的支出;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种粮直接补贴和退耕还林还草款收支等情况。
      2.事务公开。包括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水利工程、引水工程、电力设施的承包,拍卖、转让、出租、征用及兑现情况;村办企业等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兴办村办学校、文化站、运动场、敬老院、道路、生态文明建设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水电价、水电费交纳的数额及管理情况;村干部以及其他人员享受补助的人数和标准;村民承担的以资代劳情况等。
      3.政务公开。包括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年度人口出生、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国家征用土地情况;政府下拨的救灾救济、抚恤、扶贫等款物的品种、数量以及接受村民的名单、发放品种及数量;宅基地申请的户名、地点、面积、理由、上报、审批等情况;村民负担的税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重大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的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栏,通过公开栏向村民公开村务,还可以利用广播、电视、张榜公告、村民民主听证会等形式公开村务。努力创造更科学,更便于村民监督的新的公开形式。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属于村民委员会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目标、指标要年初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村民关心的问题要随时发生随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村财务收支情况要每月公布一次;财务往来不多的和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村务每季度要公布一次;年终要公布计划执行情况,财务收入和支出方面的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另外,要对村务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情况进行全程公开。
     四、村务公开的程序:村务公开按照“一清二审三报四公布五存档”的程序进行。“一清”,即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列出应公布内容的清单;“二审”,即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补充、完善;“三报”,即报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委会主任签名;“四公布”,即把公布内容逐条逐项固定公开栏公布;“五存档”,即对每次公开的内容,都要存档备查,由专人负责管理。
      五、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设组长1名,小组成员要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应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财务知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任务是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法定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职责是: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罢免其资格。
      六、听取和处理村民意见: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行为,村民有权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举报、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l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不得对投诉人、上访人进行打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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