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村务公开制度

发表时间:2018/01/04 00:00:00  浏览次数:2968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一、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③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④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⑤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⑦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对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村委会应当组织村民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村委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开国家的生育、节育政策,年度人口计划,计划内一、二胎生育指标数量、条件、落实名单,计划外怀孕、生育、超生子女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村委会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必须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的对象和条件;公开上级拨来的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公开救灾救济领取户的名单和数量等,接受村民的监督

   四、水电费的收缴情况。公开电价政策,主要公开县级物价部门、电信局联合核定的本村电价,全村的购电量、用电量;干部和电工用电量、应交费额;偷电处理情况,主要公开偷电单位或个人名单、问题性质、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使用自来水的村水费公开也照此办理。

   五、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例如,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年度工作目标,功绩过失情况等。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村民的要求,应当及时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内容。村务公开的事项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接受群众监督。村委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不能谎报、虚报、瞒报。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网站设计版权所有:甘肃省清水县百家村门户网        www.gsqsbjc.com      Q Q : 704385966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本站转载只是传递信息,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若发现有涉及著作权及版权或其他不愿播,

请及时告知, 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删除处理。未经原作者允许,本站所有素材请勿用于商业用途。转载本站图文请注明出处。

     空间支持:【北京卓研科技】     甘公网安备 62052102000125号